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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圣贤、旷交生与旷交生、杨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贤,旷交生,杨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154-2号原告张圣贤。被告旷交生。被告杨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贤诉被告旷交生、杨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圣贤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旷交生、杨卫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圣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贤撤回对被告旷交生、杨卫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共计7400元,原告张圣贤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