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孟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蠡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群众。2013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农民,群众。2013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孟某,农民,群众。2013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孟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永贵、刘景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以冉某、张某为首,吴某、朱某、李某、冉某、邓某、王某、刘某、魏某(以上十人已判)、王某甲、王某乙、孟某组成的犯罪团伙在明知国家已取消在集市收费后,仍在万安镇东建华村、东辛庄村、河西村的集市上,以收取摊位费或卫生费为名,对在万安集市上摆摊的商贩收取费用,收费数额随意掌握,无固定收费标准且不出具任何手续,如遇有异议者即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收取。收费后除去上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冉某、张某外,其余参与收费的人员私分后归为己有。2012年9月29日7时许,王某甲、冉某与刘某夫妇因收费问题产生分歧,后对刘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称本案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孟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以冉某、张某为首,吴某、朱某、李某、冉某、邓某、王某、刘某、魏某(以上十人已判)、王某甲、王某乙、孟某在明知国家已取消在集市收费后,仍在万安镇东建华村、东辛庄村、河西村的集市上,以收取摊位费或卫生费为名,对在万安集市上摆摊的商贩收取费用,收费数额随意掌握,无固定收费标准且不出具任何手续,如遇有异议者即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收取。收费后均交给冉某、张某,二人将收取的上述费用,一部分用于支付雇人打扫清理集市上垃圾的卫生费,其余部分分配给参与收费的人。期间在2010年11月24日上午9时,吴某在蠡县万安镇河西村集市上收取管理费时与冉柏状发生争执,赶集人冉某在拦架时被吴某辱骂、殴打,冉某因心脏病发作死亡;2012年9月29日7时许,王某甲、冉某与商贩刘某夫妇因收费问题产生分歧,后对刘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经工商局、市场局批准万安集市以前成立过集委会。2009年左右,全县统一取消了集委会,但万安集委会没有解散,具体分工为冉某和张某总负责,其与李某等人一组,王某乙、孟某等人一组,两组轮流负责各在集市上收费一个月。万安每五天一个集市,每逢集日直接到集市上挨个向摊贩收费,收费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且不出具任何收据,每个集市收费约三百元,这些钱均统一交给冉某、张某,再由冉、张二人负责向负责收费的众人分配。另证实2012年9月29日7时许,因收费问题其将商贩刘某打伤的过程;(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内容与王某甲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另供述因为收费刘某曾把一摊贩的摊位掀翻过;2011年秋天吴某因为收费曾把摊贩打伤过;2012年秋天王某甲因为收费曾把一摊贩打伤过等过程;(3)、被告人孟某供述内容与王某乙供述内容一致;(4)、同案犯冉某供述在万安集市上非法收费的过程与本案三被告人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集市上如遇到不交费的摊贩会采取恐吓、暴力的方式,期间刘某因为收费把一摊贩的摊子掀翻;吴某因为收费和一摊贩发生打斗,并把拦架的冉某打了,冉某因为心脏病死亡;2012年阴历的8月14日早上,王某甲因为收费殴打一卖日化品的商贩等过程;(5)、同案犯张某、吴某、李某、冉某、朱某、邓某、王某、刘某、魏某供述,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孟某供述内容相互印证;(6)、李英、化大峰、张小荣、程小红、张二社证言证实几人都在万安集市上摆过摊,万安集委会有张某等十几个人向赶集的摊贩收费,没人出示过证件,都是三五个人一起收费,每次收费没给过票据,有的摊主想少交点费,这些人就故意捣乱,砸摊子不让做生意;(7)、冉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4日上午,其在万安集市上卖菜,吴某因为收费和其发生口角打斗,后被人拦开,拦架的人有冉某,吴某踹了冉某两脚,还打了他头部两下,后来听说冉某被打后走了一段路就死在集市上了。还听说收费的人把一个卖日用化妆品的人打了;(8)、冉长余证言证实其听说为集市收费问题,收费的人与冉某甲发生打斗,并把拦架的冉某打了;(9)、冉贺祥证言证实冉某死亡,另证实冉某有心脏病,其听说冉某被在集市上收费的吴某殴打了;(10)、胡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26日,其在万安集市上看见冉某和一个开化妆品店的女老板为收管理费的事情吵架,女老板不肯交费,其劝冉某不要向她要了,冉某不同意,后其离开;(11)、刘某、张新浩夫妻二人证言证实在万安集市上开了家日化店。2012年9月29日上午8点左右,因收费问题刘某被王某甲打伤;(12)、证人吴某、冉某证言证实冉某雇二人负责打扫万安集市上的卫生,打扫有五六年了,每个集日除雨雪天外都打扫的过程;(13)、河北省保定法医医院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刘某伤情属轻微伤;(14)、蠡县市场建设发展局证明证实蠡县集贸市场历来是两套管理体制,行政属于当地政府和村委会,业务属于该局指导。2009年国务院取消“两费”,该局将此文件精神及时通知到了各集贸市场管委会。特别是2010年该局人员分流,各中心所随之撤销,实际上集贸市场的管理职能全部由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负责;(15)、蠡县万安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万安镇政府从未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万安集市进行管理和收取各种费用;(16)、万安镇东建华村村委会证明、万安镇河西村村村委会证明、万安镇东辛庄村村委会证明均证实从未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万安集市上收取各种费用;(17)、三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18)、本院(2013)蠡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冉某等十名同案犯已被本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孟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对万安集市上的多名商贩多次收取费用,强迫商贩接受打扫卫生、提供摊位等服务,并在收取费用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三被告人与已判决十同案犯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孟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刘剑鑫审判员 史丽坤审判员 姜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静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