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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石狮市甲衣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甲衣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八七路南侧前廊地段C1栋1-3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池,该公司员工。被告石狮市甲衣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南环路百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甲衣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狮市甲衣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