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松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松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91-1号原告: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法定代表人:邵鑑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怀深,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松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松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告东莞市松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599,845.55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广东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松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599,845.55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锦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