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与青岛硫羽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青岛硫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硫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锐,总经理。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硫羽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勇审 判 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