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占军、李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占军,李玉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5号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元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芬,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熊立霖,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马占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玉秀,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占军、李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利息及滞纳金3123.5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白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