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团结与郑伟兵、赵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团结,郑伟兵,赵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赵团结,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相华、侯洪明,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伟兵,农民。被告赵远,农民。原告赵团结与被告郑伟兵、赵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团结的委托代理人侯洪明到庭参加诉讼,郑伟兵、赵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团结诉称:2011年5月8日被告郑伟兵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息2分,由被告赵远担保,2014年11月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郑伟兵、赵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1份《借条》载明:“借条今有郑伟兵借赵团结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月利息为2分,随要随还。借款人:郑伟兵。担保人:赵远。2011.5.8。”原告方在庭审中称2014年11月份开始向借款人索要借款,没有向担保人要过。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1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团结与被告郑伟兵及被告赵远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郑伟兵应当承担向赵团结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赵团结与被告赵远对借款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赵远对借款人郑伟兵欠赵团结的借款本息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赵团结要求被告给付自借款之日起按照约定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伟兵、赵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伟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团结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8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被告赵远对被告郑伟兵的上述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伟兵负担,被告赵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