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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霞与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杨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王霞。被告杨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诉被告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