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霞与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杨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王霞。被告杨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诉被告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