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莫愁路446、448、450号环亚广场3楼3-3、3-4铺。法定代表人:丁佐琴,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不具有唯一性,并不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南京市秦淮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徽商故里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原告,该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其洲审 判 员 戴 勇代理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旭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