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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驾驶员。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姚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第一项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王某某等四人执行款64258,50元。现第一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姚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一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