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尚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尚某,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华城路。被执行人党某某,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荔县高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尚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1.5136万元。在执行中已执行案件款6万元,申请人已将上述款项领取,下剩案件款申请人未受偿,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13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