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绿神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绿神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7-1号原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71397737-2。法定代表人:沈运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绿神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广场街12号。负责人:张雪娥,经理。被告: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661���汇芙园小区B座1单元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651307-9。法定代表人:陈漫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金绿神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新疆圣德源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疆金绿神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金绿神生化植保农资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