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滕玉琴、黄金富、黄金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滕玉琴,黄金富,黄金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梅河口市东大街90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宝,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客户经理,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滕玉琴,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黄金富,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黄金堂,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滕玉琴、黄金富、黄金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