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帮银与被告杨振、魏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帮银,杨振,魏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58号原告:韩帮银。被告:杨振。被告:魏丽萍。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云奇,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帮银与被告杨振、魏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南志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静波、张军参加评议,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帮银、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云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9日,被告杨振向原告借款60万元,11月6日借款20万元,11月9日借款20万元,11月16日借款15万元,四次借款合计115万元。被告杨振每次借款都给原告出具借条,这些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振、魏丽萍偿还借款11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被告辩称,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36万元,二被告进行了还款,已经偿还完毕。龙首商场一个房屋抵顶30万元,还款7.5万元,给原告一台水泥车抵顶18万元,铲车一台抵顶20万元,沙子抵顶30万元,共计还款105.5元,已经超额还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被告杨振从原告处借款60万元,承诺同年10月10日偿还;2012年11月6日借款20万元,承诺同年11月13日还清;2012年11月9日借款20万元,承诺同年11月16日还清;2012年11月16日借款15万元,承诺同年11月19日还清。每次借款,被告杨振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被告杨振均在借款人处签名。四次借款数额合计115万元。后被告用房屋抵顶借款30万元,偿还借款7.5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7.5万元。另查明,被告杨振、魏丽萍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振在原告处存有一台水泥车、一台汽车和部分沙料。上述事实,有被告杨振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四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杨振从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用水泥车、铲车、沙子顶账问题,因双方没有提交证据,且又未在本案审理期间就顶账价格达成协议,故该部分由双方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振和魏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帮银借款77.5万元,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5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600元、被告负担1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515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南志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