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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陆钧与郭法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钧,郭法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陆钧,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郭法泉,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陆钧与被执行人郭法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0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辉审判员  周新江审判员  宋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