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邓佑均与邵武市进源竹制品厂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974-1号申请执行人邓佑均。被执行人邵武市进源竹制品厂。经营者:鲍良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佑均与被执行人邵武市进源竹制品厂工伤赔偿纠纷【邵劳仲案[2013]165号裁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武市进源竹制品厂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邵劳仲案[2013]1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