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曾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君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