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克法诉孙树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法,孙树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0号原告刘克法。被告孙树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法诉被告孙树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法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树杰负担。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