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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克法诉孙树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法,孙树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0号原告刘克法。被告孙树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法诉被告孙树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法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树杰负担。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