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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法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韩恩宽与户县蒋村镇西八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恩宽,户县蒋村镇西八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韩恩宽,男,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蒋村镇西八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江武,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关于韩恩宽与户县蒋村镇西八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恩宽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蒋村镇西八什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28.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620元、执行费4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8.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620元、执行费4150元,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法执字第00024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