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5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