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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5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