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铁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盛孝保,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吕德旭,总经理。申请人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745091.6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45091.60元。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车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