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佐凤与鲜于景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佐凤,鲜于景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844号原告李佐凤。委托代理人罗军,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鲜于景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佐凤诉被告鲜于景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佐凤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佐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佐凤负担。审判员 裴芝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