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罗冬苟、黄长英、罗燕生与李连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冬苟,黄长英,罗燕生,李连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1号原告罗冬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黄长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原告罗燕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连秀,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冬苟、黄长英、罗燕生与被告李连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连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冬苟、黄长英、罗燕生撤回对被告李连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冬苟负担。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小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