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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彭某甲,男,193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2014年11月27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乙,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彭某丙,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彭某丁,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甲于2014年11月27日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