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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陈某甲,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乙,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原告欲与被告私下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