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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商)初字第1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文振驎等与夏树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侠,文振驎,北京德泰顺达科贸有限公司,夏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1828号原告吴侠,女,1983年8月2日出生。原告文振驎,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德泰顺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环路5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龙,董事长。被告夏树祥,男,1940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侠、文振驎诉被告北京德泰顺达科贸有限公司、夏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侠、文振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侠、文振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珑玲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