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1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明州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双龙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宁波市明州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宁波双龙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1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宁执民字第1113-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明州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 法定代表人:沈光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双龙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黄继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波双龙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双龙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1052753.55元。但被执行人宁波双龙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双龙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办公用品、成品、半成品(详见评估清单)及车牌号为浙B×××××的东风牌EQ5043XXY14D3A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现因上述财产二次拍卖均未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双龙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成品、半成品(详见评估清单)及车牌号为浙B×××××的东风牌EQ5043XXY14D3A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陆 虎 审判员 林 晓 奎 审判员 葛 昊 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颖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