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秀梅与许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梅,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元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黄秀梅,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桂春、陈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被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元进。被告许元进,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梅诉被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许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804元,减半收取94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