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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占云与赵清山、赵清海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云,赵清山,赵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占云被执行人赵清山被执行人赵清海申请执行人刘占云与赵清山、赵清海赡养费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2013)前民初字第140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2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每年赡养费1000元。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5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140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