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杰勇与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勇,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杨杰勇,。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杰勇与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4)厦翔劳仲第3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杰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64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