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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终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天津中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中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0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永安大厦B座1门8层。法定代表人仝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玉剑,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5号国泰时代广场23楼。法定代表人谭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兴武,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东平,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中明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后,未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即作出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中明纺织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9528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