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杭州艺阳工具有限公司、杭州福泰工具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艺阳工具有限公司,杭州福泰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艺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镇汤家井村。法定代表人:孔雅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福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镇汤家井村。法定代表人:戴银祥,经理。上诉人杭州艺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艺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福泰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福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艺阳公司的实际主要办事机构地点设立在萧山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艺阳公司的住所地应在萧山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动产排除妨害纠纷,应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艺阳公司上诉主张由艺阳公司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梦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