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秦长钰与刘建军、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钰,刘建军,刘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秦长钰。被告:刘建军。被告:刘峰。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张桓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长钰与被告刘建军、刘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长钰负担。审 判 员 杜桂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