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葛晶与厉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晶,厉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葛晶。被告:厉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晶与被告厉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葛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葛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