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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葛晶与厉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晶,厉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葛晶。被告:厉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晶与被告厉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葛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葛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