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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9月4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在公主岭市火车站附近旅店内,盗窃其入住房间内电脑的电脑配件。具体如下:(1)2014年9月6日13时许,冒用王某先身份在齐某经营的河北街祥和旅店住店,期间盗得电脑显示器一台。(2)2014年9月6日13时许,冒用王某先身份在占某某经营的“温州旅馆”内住店,期间盗得电脑主板、内存条、电源。(3)2014年9月16日中午,在冯某某经营的“宏泰招待所”盗窃,盗得电源、主板、内存条。(4)2014年9月16日,在白某某经营的“腾达时尚旅店”内,盗得电脑音箱、床单。(5)2014年9月16日,在田某某经营的“忆馨园旅店”内,盗得电脑显示器,价值300元。(6)2014年9月24日11时许,冒用王某先的身份在吉林省农安县火车站前马某某经营的“鸿运来超市旅店”住店,期间盗得电脑主板,价值80元,内存条,价值60元,电源,价值30元,CPU价值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齐某、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涉案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