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花商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百佳货运有限公司与昆山光捷速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百佳货运有限公司,昆山光捷速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商初字第00144号原告昆山百佳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63744-1。法定代表人王友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光捷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路170号物流区1幢107号。法定代表人武顺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百佳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光捷速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百佳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保全费315元,共计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学谦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