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鲁某、李某甲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喊名“大小”,无业。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辩护人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喊名李建,无业,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无业。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乡县看守所。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万克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月16日上午,张某丙、万某等人发现其在高速路旁租来的一块地上的两颗大樟树被挖走了,后了解得知系杨某甲(喊名杨对华)挖走了,张某丙、万某、周某甲等人与杨某甲进行了联系并协商,杨某甲同意赔偿张某丙、万某等人五万元钱。次日上午,张某丙、万某到东乡县森林公安局报案,下午,杨某甲与张某丙等人见面,询问报案一事,晚上,何军荣(已判刑)打电话给张某丙质问报案及两颗大樟树之事,双方在电话中争吵,随后,何军荣和被告人鲁某商量决定去打张某丙,何军荣用自己的车子换了杨某乙的全顺车并叫其表弟揭永(已判刑)开全顺车,被告人鲁某纠集王斌卿、闵京、韩盟等人,何军荣叫王风带些人到小天鹅宾馆门口,王风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闵京(已判刑)又叫上徐文(已判刑),晚上23时30分左右,揭永开着全顺车带着王斌卿、闵京、韩盟、徐文、王风等八、九人,其余人分坐四、五辆小轿车都拿了鱼叉、直刀等家什,窜至杨桥殿镇山下村张某丙家,后揭永等人将车子掉好头,王风就下车跟其他下车的人说把里面的东西全部打掉,数十人持长直刀冲进张某丙家中将花瓶、饮水机、汽车等物品砸坏,随后离开返回县城。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28012元。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邀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1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1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某乙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1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对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鲁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2、案发后,被告人同伙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又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属初犯;4、被告人不是本案的主要主犯,比照本案其他主犯应当减轻处罚。综上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鲁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上午,张某丙、周某甲等人发现邓家西源村高速路旁租的一块地上的两颗大樟树被挖走了,并及时与东乡县森林公安局联系,中午时分了解得知系杨某甲(喊名杨对华)挖走了,张某丙、周某甲、万某等人与杨某甲进行了联系并协商,杨某甲同意赔偿张某丙、万某等人五万元钱。1月17日张某丙、万某到东乡县森林公安局报案,下午,杨某甲与张某丙等人见面,询问报案一事,被告人何军荣打电话给张某丙质问报案及两颗大樟树之事,双方在电话中争吵,随后,、何军荣(已判刑)和被告人鲁某商量去打张某丙,何军荣用自己的车子换了杨某乙的全顺车并叫其表弟揭永(已判刑)开全顺车,并打电话纠集并叫王风(已判刑)带些人到小天鹅宾馆门口,王风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人鲁某则纠集王斌卿、闵京、韩盟(均已判刑)等人,闵京又叫上徐文(已判刑),晚上23时30分左右,揭永开着全顺车带着王斌卿、闵京、韩盟、徐文、王风等人,其余人分坐四、五辆小轿车都拿了鱼叉、直刀等家什,窜至杨桥殿镇山下村张某丙家,将车子掉好头,王风就下车指认了张某丙家,并对下车的其他人讲把张某丙家中的东西全部打掉,数十人持长直刀冲进张某丙家中将花瓶、饮水机、汽车等物品砸坏,随后离开返回县城。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102元。另查明,同案人与被害人张某丙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1月16日上午他租赁的土地上的樟树被杨对华挖掉了,他就打陈海的电话报案说他土地上的2头大樟树被盗走了,陈海说明天上午到森林公安局来报案,他说好,下午他和万某、周某甲在逸安堂洗脚,后杨对华就来了跟他们讲,是挖树挖错了,不是偷树,他就说不管你是不是挖错了,要把挖走的树还给他,还要保这个树种活,杨对华说,把树还给他们不可能,要不就给五万元给他们,说完就走了。1月17日上午,他和万某到森林公安局报案,中午杨对华打电话给周某甲问昨天说好的,为什么还报案,周某甲说不清楚,当天下午,杨对华几个伢仂围过来,杨对华说你明天去消掉报案,还赔你们五万元,他看到杨对华很多伢仂在这里,他就同意了,后就散了。后来晚上11点50分钟,他在二楼卧室睡觉,他老婆乐仙红对他说不得了哦,门口来了5-6部小车子,小车上下来好多小伢仂都拿了长直刀,他听到他老婆这么讲就下楼躲到房子后面的院子去了。就听到这些小伢仂用长直刀在他家乱砍,他看到这个情况也不敢出来,他老婆、小儿子也没有下来,过了十分钟,这些小伢仂才走,他发现他家院子的大门锁被砍坏了,他家院子里放的雅阁小车子被打坏,小车子前后、左右的玻璃都被砍破了,车子前面引擎盖被砍坏,他房子里的一对花瓶、一只木雕鹰、一台饮水机也被砍坏了。他车子是2011年3月份左右花了三十一万元购买的,他家里2个花瓶及一个木雕鹰是8年前花了8000元左右购买的,一台小天鹅饮水机是一个月前花460元买的。对方开了5-6部车子,车上可能下来50-60个人,手上都拿了长直刀,但这些小伢仂他都不认识。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他喊名杨对华。去年12月份左右,邓家乡上杨西源组杨国平打电话给他说村里有些树要处理问他要不要,他说可以,让他儿子和侄子去看一下,他侄子杨超伟和他儿子杨昆、李闵正好开了江西景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看了树后,他问李某丙这些树是谁的,杨国平说树是其同别人的,其有股份,可以全权作主,后同李某丙谈好了总价九万元,另外还给1万元介绍费给李某丙,后他找了挖机把这些树都装到了公司,在挖时李某丙才说,这些树周某乙也有份,他当时就说,如周某乙有份,就不要了,树都挖走了50天左右,周某甲打电话给他,说他挖走的树里面有2棵树是周某甲的,他问周某甲在哪,说在东乡大酒店斜对面泡脚店,他就过去了,当时周某甲、张某丙、万某3人在店里,他又打电话叫李某丙一起过来,他问这2棵树是不是你们的,他们就说是,后他问周某甲这2棵树值多少钱,周某甲他们说值5万元,他说如果真的是这样,这5万元他可以给,因他在国平那里买树时,钱已经全部付清了,他可以从里面扣回来给周某甲他们,当时都说的差不多。第二天,他接到森林公安陈海的电话,说张某丙报案,说他偷了树,叫他协助调查,听后比较生气,就打电话给周某甲,周某甲说在三小,他就赶过去问周某甲,为什么张某丙要报案,周某甲说是张某丙之前打电话报的警,今天是去补份笔录,他听周某甲这样说,也就算了,还跟周某甲说,如真是这么回事,这五万元他年前一定给你们,当时万某、张某丙3个人也在车上,后就走了,后他打电话给外甥危某叫其去说一下,这5万元会给,不要到外说偷不好听,他外甥可能找了何军荣、赖子、大小等人,他们可能打电话给了张某丙,当晚,他接到张某丙电话,当时他也喝了好多酒,具体说了什么也记不清了,但在电话里2个人骂了起来,到第二天,周某甲打电话给他说,张某丙的屋被人打了。张某丙家被人打砸一事,他知道,不是他指使人打的。他外甥危某叫了赖子,何军荣等人,想通过这些人找张某丙,想让张某丙便宜点,事后,不知何军荣等人到张某丙家打了东西。3、证人危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他舅舅杨某甲打电话给他,讲从周某乙那买了几棵树,杨桥的小乌说这些树中有2棵树是小乌的,这2棵树要他舅舅赔5万元,他舅舅问他杨桥有熟人不,找熟人跟小乌说下,看能不能少点钱,他说来找杨桥的赖子跟小乌说下,后赖子说来跟小乌打电话,当天中午赖子说小乌和他舅舅说好了,下午他回自己砖厂时,在路上碰到何军荣,就想多找些人跟小乌说情,事情会好办点,他就问何军荣认识小乌不,他说他舅舅杨对华挖了小乌2棵树,小乌要他舅舅赔5万元,就叫何军荣跟小乌说下,能不能少点钱,何军荣说好,到了第二天上午,他听说昨晚何军荣跟小乌打架了,把小乌家的东西打砸了。他没有叫何军荣打架,他不认识大小。他不清楚他舅舅是否叫了人去小乌家打架,他没叫人到小乌家打架。4、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昨晚9点钟左右何军荣打电话给他说借他全顺客车用一下,他问借车子做什么,何军荣说去摆场子,因他是山东人,也不知道摆场子是什么意思,他说快过年了是不是你在哪里开了赌场,你开的赌场要用他的车子,何就点了一下头。因何军荣小车子放在小天鹅宾馆附近,他们一起开他的车到小天鹅去换车子,换完车子后,何军荣还叫他把全顺车的牌照卸下来,后他就回去了。(p148-151,卷二)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晚上12点钟左右,她突然听到窗户外有好多车子的刹车声,后又听到刀划地声及关车门的声音,她老公就起了床站在她家二楼阳台看到她家门口马路上停了一排车子,至少有6-7辆,这几辆车子都拆了车牌,因当晚月光比较光,外面看得较清楚,看到那伙伢仂都差不多20来岁,并从车底盘下拿出刀,接着有人把小乌家的院门踢开,人全部冲进去,后她又听到有人喊“打呀”,接着她听到砸东西的声音,后她还看到有人拿石头朝小乌家里扔,她们夫妻看到都吓到不敢作声,10分钟样子,她听到有人在喊报警呀,后没过多久,那伙人就坐车走了。6、证人乐某证言证实,1月17日晚上8点钟左右,她们一家人在县城吃完晚饭,开车回杨桥家里,在路上,张某丙看到他手机上有十多个电话未接,张某丙一个一个回过去,有一个电话是何军荣的,何军荣在电话里说张某丙跟杨对华下午谈的事其老大不同意,怪张某丙报坏了案,说张某丙报案说树是被人偷的,要张某丙把偷字去舔了去,张某丙就没理何军荣,接着又去回电话,第二个电话还是何军荣的,何军荣说你还会挂电话,等叫人砍死你去,张某丙就说有本事你就来,他在家里。后就回到杨桥山下张家一组家里。到晚上11点多钟,她就听到有好多车子“哔哔”叫的声音,从二楼卧室窗户往外看,看到有6辆车子停在她家院门外,车上的人都下了车,好多人手上都拿着长长的直刀,后她叫张某丙赶快躲起来,张某丙就下楼从一楼小门出去躲到她家屋后的山上去了,从车上下来的伢仂就开始蹬开她家的院门,先把她家一楼西边的窗户玻璃砸破了,接着将她家一楼的花瓶等物砸碎,她在一楼打电话给她姨夫报警,当时站在她家院门口的人听到她打电话,就喊在打电话报警,快点把她车子砸掉,打完就赶快走,十多个伢仂用直刀把张某丙停在院子里的车子砸坏了,后这些人就全部上车往县城方向走了。有6辆车子停在她家门口,有5辆是小轿车,有一辆是白色的可坐十多个人的客车,车牌全部被遮住了,车上有50-60个伢仂。她家一楼两边的窗户玻璃,窗户外的防盗窗被砸变形了,一楼楼梯扶手被砍变形了,一楼客厅内的2个大花瓶被砸碎了,一个鹰造型瓷器被砸碎了,这2样瓷器是八年前花七千多元买的,饮水机被砸坏了,桌子上的一块大理石板被砸碎了,停在院子内的广本轿车玻璃、大灯及车身都被砸坏了。7、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今年1月16日中午他到他们租的那块林地上发现其中最大的两棵樟树被人挖走了,就打电话给张某丙,张某丙就到森林公安报案了,说林地的两棵樟树被人偷走了,下午他问到邓家开挖机的人说是杨对华一个多月前挖走的,后他和张某丙、万某就去找杨对华,当天下午杨对华和他们在逸安堂泡脚的地方见了面,杨对华说樟树是从周某乙手上买的,他们说有两棵树是他们的,杨对华最后说等问周某乙的钱就把钱给他们,并说那两棵樟树值5万元,年底之前付给他们,他们都同意了,1月17日上午杨对华打电话给他,问为什么昨天谈好了,今天张某丙又到森林公安报了案,他说是1月16日报的案,下午,张某丙打电话给他说杨对华要他把报案的事说清楚,他、张某丙、万某跟杨对华在三小门口见了面,杨对华问张某丙为什么要去报案说树是偷的,张某丙说案是昨天报的,今天是森林公安的人打电话叫张某丙去问情况,张某丙把情况跟森林公安的人说清楚了,不是今天报的案,杨对华说那就算了,张某丙问什么时候付钱,杨对华说年底之前一定给钱,到1月17日晚上6-7点钟,张某丙打电话给他说杨对华手下的小弟何军荣打电话说要弄死张某丙来,他就打电话给杨对华问怎么回事,杨对华说何军荣是其小弟,要张某丙把偷字拿掉去,不然的话就要弄死张某丙,他就劝杨对华不要去,杨说不管,张某丙不把偷字拿掉,倾家荡产都要弄死张某丙来,后他把事情跟张某丙说了,张某丙就叫他到其家去一下,他就到张某丙家了,等到晚上10点多钟,没看到人来,就回家了,到晚上11点多钟,张某丙打电话给他说刚才来了几十个伢仂,把张某丙家的车子及家里的花瓶等物都砸了。8、证人万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他和张某丙、周某甲合伙从周某乙手上租了一块地,租期50年,租金总共是12万元,面积三亩,并说好租赁土地上的树木归他们所有。租的地上有十几棵樟树,发现少了2棵樟树,该2棵树现种在杨对华租赁的土地上,当时森林公安局拍了照片。当时樟树不见了,张某丙就报了案。问了开挖机司机周某丙,说是杨对华叫人把樟树挖掉。他们发现樟树是杨对华挖掉了,当天下午他和周某甲、张某丙在泡脚,后周某甲打电话给杨对华,后杨对华和李某丙就来了,张某丙问杨对华是否挖掉了樟树,杨说是,后他们叫杨对华把树还给他们,还保证2棵樟树要种活,要不把树放杨对华那里种三年,死掉了,就赔偿5万元,杨同意赔偿5万元。当天晚上他听人说杨对华请何军荣出面来弄张某丙,他打电话给杨对华叫杨算了,大家不要打架,杨对华说一定要弄小乌,省的说跺一下脚杨桥要摇三摇,并还是请杨桥伢仂出面弄。9、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周某甲知道他要转租荒地,就跟他们谈租荒地的事情,最后他决定把等西源三亩地租给张某丙、万某他们,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转租,另外他在荒地上还种了樟树,补了1.8万元树款,他总共得13.8万元。签定协议,租地期限50年,每亩4万元。剩下的荒地他补还给了当地的老百胜,荒地上种的树,一起卖给了李某丙,李某丙把树挖走了,听说李某丙是和杨对华一起挖掉树的,而且还把万某、张某丙租地上的树挖走,因这事还发生了纠纷。1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晚上,他在家里玩游戏一直玩到11点来钟,就听到外面马路上刹车声音,听到有好大的砰砰叫打门的声音,就到二楼阳台上看,看到对面的张某丙家门口停了5-6辆车子,有50-60个20多岁至30岁左右伢崽,冲到张某丙家中,且每个手中都拿着家什对张某丙家进行打砸,3-5分钟后那伙人全部上车逃跑了。其中有一辆较大的车是全顺那种的,还有一辆像昌河一样的面包车,其他好像都是小车子,这些车子全都没挂车牌。有10至20人冲到张某丙家打、砸,其他人就手拿家什站在车子旁边,他看到其中一个还带了墨镜,那伙人打完东西后,还是那带墨镜人叫大家上车离开的。等派出所的民警赶来后,他跟他老婆来到张某丙家,这时就见张某丙的车子也被打砸了,家里的东西被打的乱七八糟。11、证人缪某证言证实,他开了一家出租车公司,2014年1月17日15时许,一个叫揭永的男子到他公司租车,揭永出示了驾驶证,他就和揭永签了汽车租凭合同,以300元一天的价格将赣f×××××银灰色别克小轿车租给揭永,租车时间是1月17日15时许。12、证人周某丙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杨对华见他在挖土便问他去挖树不,他说可以,过了两天杨对华打电话给他叫他今天晚上再叫一部挖机一起去挖树,后他叫了左圩村的杨兵的挖机一同去。他和杨兵到晚上8点钟左右才开始将树挖好并装上车。在挖树时有杨对华请来的十几人和西源组的李某丙。挖的有樟树、桂花树、铁树等树种,其中有两颗大一点的樟树直径大约30公分左右,其他的树有大有小。他不知道这两棵樟树是谁的,这两棵树栽在杨对华的花圃内。13、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大约是2个月前的一天,本村的周某乙多次用电话找到他讲,你去问一下有谁会要树不,他答应去问一下。他打电话给杨对华是否要树(出价10万元),杨讲太贵了划不来,不要,过了2-3天,杨对华打电话给他说,叫他再问一下看能便宜一点,就买下来,他就和周某乙联系说杨对华出到9万元你卖不卖,周某乙就同意卖,到了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周某乙叫他通知杨对华付钱,杨对华说树没有移走,不能付钱,打电话谈好的当天下午,杨对华就请了7-8个人到鲶鱼山东栽树的地方来,到了晚上6-7点钟左右,来了两部挖机后他便离开现场。杨对华挖走了多少棵树不清楚,被挖的树大的有30公分直径,小的有十几公分。14、东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字(2014)10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102元。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16、何军荣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辨认出被告人鲁某。17、王风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18、王斌卿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辨认出被告人鲁某。19、闵京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20、现场照片及轿车照片附卷佐证。21、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均系抓获归案。22、现场方位示意图、一楼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23、张某丙、杨某甲通话记录附卷佐证。24、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16日下午陈海曾接到张某丙电话称他与合伙人的樟树被人挖走了,由于陈海下乡办案,就对张说要其到局里其他科室报案,张对陈海说明天再来报案,第二天上午张某丙和万某到森林公安局报案;因王华龙、何小倩及几个余干人身份未查清,无法找到上述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到目前为止,还未查清楚是否有人开枪,是否有人持有枪支的情况,待查清楚之后,再进行相关的取证工作;受害人张某丙报案称被抢十五万元现金,目前为止,还未查清该十五万元的情况,现正在进一步侦查该现金情况;到张某丙家中砸东西的一伙小璜伢仂目前还未查清身份,待查清身份之后,再进行侦查取证工作;被告人持有的直刀和鱼叉等凶器,目前为止还未查获这些犯罪工具,待查获后再进行拍照取证工作;一伙小璜伢仂目前还未查清楚身份,查清身份之后再进行侦查取证工作。2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鲁某于1972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人李某甲于1985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人李某乙于1986年6月11日出生,犯罪时均已成年及其他身份状况。2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勘查现场情况。27、东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字(2014)10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8102元。28、同案人何军荣供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鲁某(大小)在小天鹅宾馆接到其老大的电话,鲁某对他讲:其老大与杨桥的小乌因几头树的事引发纠纷,鲁某知道他与“小乌”比较熟悉,叫他和小乌说一下,他打了二个电话给小乌,过了10分钟,小乌才回电话过来,他说他老大与你有什么树的纠纷,小乌说是有这个事情,小乌说与危某的舅舅已经说好了这件事,这个事不要他管,后就挂了电话。后来小乌又打他电话问他那个,他说是军荣,小乌说怎么又是你哦,还说这个事情已经谈好了,还要你出面做什么,他说他做个东来请你吃个饭,来把事情解决,小乌就骂他说你以为你混的老好哦,算个鸟哦,王新国当个小副局长算什么。听后他很生气,他就骂小乌龟崽子,你有本事来东乡来他弄死你,小乌说你有本事到我家里来,他说你在家里等他就过来,他们就挂了电话。他就想来打小乌,他就叫鲁某叫人来帮忙,鲁某没理他,睡在床上和其老大打电话,说他与小乌吵架的事情,鲁某还在电话里面问老大弄不弄小乌,鲁某老大就说弄,后鲁某就开始叫人过来,因他和王风是一起做生意,鲁某还叫他打王风电话叫王风叫些人来,后鲁某叫到人后就叫没有车子,他就讲他朋友有一辆全顺小车子,后他打他朋友的电话并在小天鹅宾馆下面换了车子。到了房间后,鲁某叫他打老表揭永电话,叫揭永到宾馆里面来,具体什么事也没讲,他老表来了后没过多久,小乌又给他打电话问他去不去小乌家,他对小乌说他一定会来,之后鲁某接到老大的电话讲不弄小乌了,后老大又讲去弄小乌,这样反复了几次,最终鲁某的老大还是讲去弄小乌,这时候鲁某已经叫好了人。鲁某叫他老表揭永到宾馆楼下去等叫来的人,鲁某并将全顺车子的钥匙给了他老表揭永,还告诉了王风及其王斌卿身边小伢仂的电话给他老表,后揭永到楼下等人去了,到晚上11点钟左右,410房间门口还来了一伙小伢仂到楼下去等,这些小伢仂就全部下去了,之后他们就去了小乌家弄小乌去了。他知道鲁某叫了王斌卿、闵京等人,其他人他就不认识。具体开了几辆车子去他不清楚,他把自己的车子去换了他朋友白色全顺的车子来。29、同案人王风供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9时左右,何军荣叫他到杨桥殿镇乡下办点事(指打架的叫他多叫几个伢仂来),他说好,后他叫跟他一起在打渔机玩的李见、李某乙去,何军荣又打电话问他好了没有,他和李见、李某乙打摩的到小天鹅宾馆楼下,过了几分钟就一伙小伢仂过来了,后揭永开了一辆白色小班车的车子过来了,揭永叫他们上车,他和李见坐在副驾驶,过了一下子,闵京一伙伢仂也上了车子,后他们准备来走,何军荣就走到他坐的副驾驶室边来,叫他等下打起架来注意下,不要打到小乌,有人打小乌,就把小乌拉到一边去,他说好,后揭永开车陆续在街上接人,他看到副驾驶室有一副墨镜,就戴了一副墨镜,怕别人认出他来,后车子开到东乡县去杨桥的高速桥下集合,到的时候就有3-4辆车子在那里等,后揭永开的车子在前面带路,后面的车子跟着走,揭永把车子开到小乌家门口就问他是不是这家,他说是,后他就和李见下了车,那几辆小车上的人也下来了,那些伢仂就拿着直刀和鱼叉,他就对那些伢仂讲:“就是这家,给我打”,后那些伢仂就拿直刀和鱼叉把小乌家的东西和车子打了,打了几分钟他就说走走,全部回去,后他们就上车返回东乡县。他没动手打小乌家的东西,他是站在小乌家门口,是一伙小璜伢仂打了小乌家的东西。30、同案人王斌卿供述,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左右,大小打电话给闵京问他在哪里,闵京说他在友谊宾馆后面的动漫城玩,大小叫闵京把电话给他接问他喊的伢仂到不,大小问他和哪些在一起,他说和闵京、韩盟在一起,大小说你们一起在小天鹅来办点事(指打架一事),他就和闵京、韩盟一起到小天鹅宾馆一楼大厅,就坐了5-6个伢仂,其中有一个叫“王风”,后他打大小电话问在哪里,大小说何军荣等下会下来,你们按何军荣说的去做,过了1分钟左右,何军荣就下来了就对他们说“走走”,一起坐其老表的车子去,去把屋打掉,何军荣还问他怎么没带家什,上车后,闵京又打电话叫了徐文和一个小伢仂过来一起上车了,后他们开车到如意宾馆边和徐文一起来的小伢仂就下车拿了一把直刀到车上来,何军荣的老表就把车子开到东乡县国际大酒店的高速桥洞下,就有3-4,辆小车子在那里等,后所有的车子朝杨桥方向走,到了马路旁边停下来,王风就带他们这些人下车,他和闵京几个人及何军荣的老表没有下车,那些伢仂就拿直刀和鱼叉冲进马路边一栋房子里面进行打砸,在车上等了5分钟左右,那些伢仂就全部上了车,在车上,就听人讲把小乌家的东西和车子打了,当时还有人好像开了枪,后返回街上,他和闵京、韩盟、徐文及徐文一起来的小伢仂等人在友谊宾馆门口下车,当晚他们因吸毒被抓起来了。有30人左右到,何军荣叫他们坐其老表开的车子去把屋打掉去,有事何会负责。31、同案人揭永供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21时许,他接到他老表何军荣的电话,何在电话中叫他到小天鹅宾馆,后他一人来到宾馆里面,到房间后就见房间里面有3个男子在,一个是何军荣,其他2个男子不认识,这时他老表手机响了,是一个叫小乌的人打来的,他老表问小乌在哪里,他老表在电话中和小乌吵起来了,反问小乌讲:“你还有这样能耐,跺一脚,杨桥地面都在震三个”最后他听到老表讲:“你有本事到县城来”,小乌跟他老表讲:“有本事到我家去”,后双方就挂了电话,他老表叫他先到宾馆下面去,这时房间里面的一个男子就把一把车钥匙丢给他,并告诉他是楼下一辆白色小班车样子的车钥匙,且叫他在楼下接王斌卿、王风等人上车,到楼下后他找到那辆全顺车子,上车后他检查了下油表,发现车子没油了,他就一人开车到天发加油站加了200元柴油,后返回小天鹅门口等王风及王斌卿等人,还没等几分钟,王风就带了2-3个小伢仂来了,王斌卿带了十多个小伢仂来了,他们就全部上车了,王斌卿身边的一个小伢仂就叫他开到如意宾馆旁边去拿家什,车上就下去了2个小伢仂,等他们上车时就带了一把用钢管焊接的大刀上来,后就叫他直接往高速入口方向行驶,这时他心中便明白是来去打小乌,到了去高速桥下时,车上就有人叫他在桥下面停一下,等其他车跟上来,4-5分钟后,见来了2辆小车子,后那2辆小车子就跟在他后面,一直往杨桥方向行驶,途中,王风在驾驶位置处找到一副墨镜戴在眼睛上面,来到小乌家门口后,大家就在小乌家前面去往愉怡方的岔路口调头,后直接将车子停在小乌家门口,他车上的王风等人就下车了,有几个小伢仂没下车,还有几个小伢仂下车了站在车旁,其他人就冲到小乌家中,对小乌家进行了打、砸了。打了2-5分钟后,他突然听到轰的一声枪响的声音,后来这伙小伢仂就上车离开小乌家了,他在车上听到一个小伢仂讲刚才他们的一辆车子被枪子弹打到了,坐在车上的一个小伢仂被打到手了。后打电话告诉老表何军荣车子放在宾馆楼下,他老表问他将小乌家打的怎么样,他告诉何将小乌家的车子及其它东西都打了。具体去了多少人不清楚,当时他车上就坐了10多个人,后面几辆小车子都坐了人。何军荣没有到场。32、同案人闵京供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11点多钟,他和韩盟、王斌卿3个人在友谊宾馆后面的动漫城玩,大小打王斌卿电话,说何军荣叫大小喊些人到小乌家里去,有事(意思就是找这人的麻烦),王斌卿说他们3个人在一起,大小叫他们到小天鹅宾馆去,门口有一辆好大的班车在那里等,他们3人赶到小天鹅宾馆门口,他又打电话叫徐文过来,见那里停了一辆白色的班车,当时何军荣的老表在开车,车上还有王风、李建2个人,他们在快到愉怡拐弯的地方,马路左边就有一幢楼房,当时他们这边就已经来了4-5辆小轿车,车子已经掉头朝县城方向,车上的伢仂都已经下了车,好多人手上都拿了鱼叉、直刀等家什,他们的班车也跟在那4-5辆小轿车后面掉了头,王风就下车跟那些已经下车的伢仂说把里面的东西全部打掉,那些下了车的伢仂从院门冲进去砸东西,过了几分钟,这些人全部出来了,一起上车回县城。何军荣老表开车把他和韩盟、徐文、王斌卿送到动漫城,其他车子也不知去了哪里,他们4人在动漫城玩,当晚因吸毒的事又被你们抓获了。他们坐的是一辆白色好大的班车去的,另外还去了4-5辆小轿车,这几辆车子走在他们前面,他到后看到有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一辆红色雪佛莱轿车,另几辆车子没看清楚,车子牌照全部拆掉了,这几辆车子上下来的伢仂好多都是小璜伢仂,只知道他们都是跟剑锋的,连他车子的人总共有40-50个人。他车上就王风一个人下了车,站在小屋院子门口叫其他人把小乌家里的东西全部打掉。他车上的人没有拿小乌家的东西。徐文是他打电话叫来的,他是说来去杨桥带王斌卿办点事,办点事就是指解决纠纷的事。33、同案人韩盟供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11点多钟,他和闵京、王斌卿在动漫城玩,王斌卿就叫他跟其一起去办点事,什么事也没说,他们3个就到小天鹅宾馆,门口就有一辆白色的班车在那里等,当时车上还有好几个人,后闵京打电话叫徐文,后他们坐车到如意宾馆那边接到徐文,徐文当时拿了一把直刀上来,在路上看到还有4-5辆小轿车又一起去,快到愉怡拐弯的地方,马路左边有一幢楼房,车子就停了下来,掉好了头朝县城方向,车上的人全部下了车,坐他车上的那个戴墨镜的人就说把里面的东西全部都打掉,那4-5辆小轿车上下来的伢仂有十多个人就冲到楼房里面去砸东西,砸了几分钟这些人就出来上车回县城,他和闵京、徐文、王斌卿在友谊宾馆下了车,他们4人在动漫城玩。当晚他们4人因吸毒被公安抓获了。他车上就徐文一个人拿了一把直刀,其他人都没拿什么家什,戴墨镜的走过去对那4-5辆车上的伢仂说就是这里,把它里面的东西全部打掉,后那4-5辆车子下来的伢仂就有十来个人冲到楼房里面去砸东西,砸了几分钟就出来了他车上的人没有去拿东西,也没有听说其他车上的人拿了东西。开始王斌卿讲去办点事,什么事没说,他当时还以为是和别人摆场子打架,到了现场后,才知道是去砸人家东西。34、同案人徐文供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23时,他接到闵京电话喊他出去玩,他就响应了,问在哪里,他说在小天鹅宾馆附近,后就开了一辆班车样的车子来接他,他上车后发现车上坐了十来个人,他只认识闵京、王斌卿,车子走到半路上,又有4-5辆车子跟他们一起走,他才知道是去打架,又走了一段路后,他们这些车子都停在一户人家旁边,闵京叫他们这辆客车上的人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不要下来,其他车上的人都下了车,他还听到长直刀在地下拖动的声音,这些人到这户人家里面打、砸。35、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均供认不讳,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1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鲁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犯意提起、邀集作用,系主犯,但较本案另一主犯何军荣作用较小。被告人鲁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鲁某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告人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文庭审 判 员 姚义良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