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05)东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人民币48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相关单位的工资存款限额为人民币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