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住临海市。2012年6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4年10月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岭上村山顶开设“三十二张”赌场,招徕吴某、鲍某、何某等人在该赌场内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900元。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周某在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吴某、陈某甲、林某、蒋某、何某、鲍某、陈某乙的证言,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九百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