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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王文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12-2号原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卫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温卫钟。被告:王文俊,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敏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王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王文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王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3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394元;由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婕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