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鄢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鄢某,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被告唐某,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原告鄢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鄢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