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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鄢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鄢某,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被告唐某,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原告鄢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鄢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