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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单茂田与李其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茂田,李其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单茂田,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浩,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其江,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与被告系亲属关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茂田诉被告李其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病死亡,后原告亲属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向本院提出终结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单茂田负担。审 判 长  蒋中山人民陪审员  丁 虹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