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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闫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825-2。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叶、赵鹏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闫亭,女,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