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克文诉被告黄维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文,黄维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990号原告杨克文,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李美姿,女,194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原告杨克文的表姐。委托代理人张国辉,古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维镇,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现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谢泽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文诉被告黄维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文以需再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1元,减半收取1715.5元,由原告杨克文负担。审 判 长 彭 曦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代理审判员 姚雅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锦聪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