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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国库与朱诗敢、缪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库,朱诗敢,缪细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9号原告:郑国库。委托代理人:陈思思,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诗敢。被告:缪细方。原告郑国库诉被告朱诗敢、缪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兆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库委托代理人陈思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诗敢、缪细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国库起诉称:2012年3月26日,原告郑国库与被告朱诗敢约定被告朱诗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2%。为此,被告朱诗敢出具一份载明前述内容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书给原告。当日,原告将200000元借款汇入被告朱诗敢账户。借款后,被告朱诗敢先后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由于该借贷行为发生在被告朱诗敢、缪细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朱诗敢、缪细方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郑国库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单,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表,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据及担保协议书,用以证明被告朱诗敢向原告借款的时间、金额、利息等的事实;4、银行汇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借款支付义务的事实。被告朱诗敢、缪细方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3、4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2年3月26日,被告朱诗敢向原告郑国库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事后,被告朱诗敢陆续归还借款120000元,至今尚欠借款8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涉案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民间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0%。本院认为:被告朱诗敢向原告郑国库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且原、被告约定的计息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朱诗敢返还尚欠借款8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80000为计息基数,自2012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系朱诗敢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朱诗敢、缪细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缪细方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缪细方与被告朱诗敢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应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朱诗敢、缪细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郑国库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2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朱诗敢、缪细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二、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三、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