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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宝雷,朱海涛,孙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90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军。被执行人王宝雷。被执行人朱海涛。被执行人孙鹏峰。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宝雷、朱海涛、孙鹏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