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云雁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云雁,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4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号。负责人:吴国良。委托代理人:苏汉明,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顾汉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屏。委托代理人:XX青。再审申请人王云雁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云雁申请再审称:1、数字有线电视是低保单身残疾人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王云雁的电视机是能正常使用的,而电视无法正常收看是因被申请人不按照协议履行,仅凭外线断开就偷换机顶盒造成的。正是因为被申请人偷换了机顶盒,将王云雁的机顶盒换到其他地方使用才引发本案纠纷。上述事实,被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公开发表在专业杂志上的文章、行业规定及现场照片等均可以证实,故被申请人应对王云雁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一、二审法院应按照《苏州数字电视用户手册》、《机顶盒保修单的使用》及《苏州数字电视服务协议书》有关规定支持王云雁的诉讼请求,而不应采信社区工作人员以非法方式作出的证明。王云雁至被申请人处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被拒绝,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予以证实。3、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证人证言、民警出警记录等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取而未调取。被申请人也未将应提交的维修记录提交给法院。4、一、二审程序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偏袒被申请人、剥夺王云雁的知情权和辩论权的情形。因一审法院拒绝立案及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本案自立案至开庭长达两年之久。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也系无权代理。综上,王云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广电公司、广电苏州分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电苏州分公司为履行双方签订的《苏州数字电视服务协议书》所约定的提供服务义务,为王云雁配置了机顶盒作为必备设备,该机顶盒并非王云雁出资购买或由广电苏州分公司赠送,广电苏州分公司为王云雁更换机顶盒不属于违约行为。广电苏州分公司多次为王云雁提供上门维修、更换、接线、补办用户证等服务,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王云雁无法继续收看电视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对此社区证明及故障处理单等均能证实。被申请人可以不收取王云雁之前应缴纳的费用,并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综上,请求驳回王云雁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7月1日,王云雁为办理苏州数字电视整体转换作为甲方与苏州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苏州数字电视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有线数字电视信号传输服务,甲方享受服务并履行缴费义务;乙方为已缴纳入网费并按期缴纳收视维护费的甲方配置一台机顶盒(含智能卡,下同)作为主机,其余终端所需机顶盒由甲方自行购买。甲方保证连续使用配置机顶盒的时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低于5年。在5年内,若甲方因故停止使用机顶盒,或因违反本协议而被终止使用机顶盒,则甲方须以机顶盒成本价按5年期摊销计算后的净值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否则乙方有权收回机顶盒。服务协议书签订后,广电苏州分公司为王云雁办理了初装及充值服务,减免初装费200元,实际收取初装费200元。随后广电苏州分公司为王云雁开通了数字电视服务,并配置了一台机顶盒,为王云雁发放了苏州数字电视用户证,客户号为01603417。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套餐订购、故障处理等服务均由广电苏州分公司提供。自2011年起,王云雁数次报修,广电苏州分公司亦上门为王云雁服务,进行检修。检修意见认为机顶盒已维修正常,信号检测也是好的,王云雁的电视机有问题,建议修电视机。王云雁更换机顶盒时,将机顶盒内智能卡取出,现持有两张机顶盒智能卡。王云雁原机顶盒在初次维修后已由广电苏州分公司配置给他人使用,并为王云雁另配置一台机顶盒。2012年3月19日,苏州市沧浪区道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两份。一份内容为:南门街道瓣莲巷47-1号户主王云雁,用户证号:01603417,该用户2011年起有线数字电视报修后维修人员已多次上门,故障原因是电视机不间断不定时的自动开关重启,向用户说明电视机存在问题,要求用户维修电视机,在同用户解释多次不理解的情况下,9月30日当天上午广电苏州分公司客服中心陈文林与网络维护部城南维修组顾爱方根据王云雁报修后到她家中维修的情况前往社区居委会汇报说明,希望社区配合做工作,社区一位姓王的女同志接待了我们。10月1日客服中心陈文林、城南维修组夏绍忠、卜华杰会同社区居委会主任同往用户家中,用户王云雁已把电视机藏了起来,不肯拿出来让维修人员维修。与用户解释沟通,用户还是不理解。另一份证明内容为:2011年10月11日客服中心陈文林会同维护部顾爱方、卜华杰及道前社区上门更换了线路、终端盒。该用户把机顶盒藏起来,不准我们维修。2011年10月21日道前社区来电话,要求更换用户证。下午,客服中心陈文林办好后就送到道前社区。2011年10月24日下午道前社区电话通知,用户提出5个条件:1、用身份证重新开户,领新的机顶盒;2、一个月24元,赔一罚十,共计240元;3、电视机损伤赔200元;4、来回车票赔300元;5、精神损失费1000元。特此证明。王云雁于2013年7月22日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电公司、广电苏州分公司赔偿:每停机1个月按24元/月的十倍处罚;自侵权及无法正常使用起为一年以原价赔偿288元;造成的机器损耗130元(电视机只使用了五年,原购买1330元);为诉讼调取广电公司、广电苏州分公司的登记材料、车旅、复印费1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诉讼费用由广电公司、广电苏州分公司承担。审理中,王云雁增加诉讼请求为:停机费增加为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10000元,其他项目不变,总金额变更为16328元。该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622号民事判决:驳回王云雁的诉讼请求。王云雁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过程中王云雁另提供信访原稿五张,主张系其与信访部门沟通的材料,非正式材料。上述材料记载有涉及告知电视机损坏,街道10月8日上班后处理;帮忙联系了有线电视台,上门维修,电视机也由街道出面维修;电视机坏了,希望自己去修,询问有无交纳有线电视费;未保障听障人士权益天理何在等内容。广电公司及广电苏州分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系王云雁自己书写,没有相关人员签名,缺乏真实性。该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苏中民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云雁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广电苏州分公司在为王云雁提供有线电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或侵害王云雁合法权益的情形。首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广电苏州分公司为王云雁免费配置机顶盒一台作为主机,王云雁应使用满五年,否则应折价补偿或由广电苏州分公司收回,因此该机顶盒并非王云雁出资购买或由广电苏州分公司赠送而专属使用,故广电苏州分公司更换机顶盒的行为不违反协议约定。其次,王云雁无法正常收看电视,广电苏州分公司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多次上门提供维修服务,但王云雁以拒绝更换机顶盒、对电视机进行检测等方式拒绝配合,广电苏州分公司不存在违约或其他过错行为。关于王云雁提出的程序问题,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再审的情形。综上,王云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云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杨 雷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缪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