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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诺金韵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圣梓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诺金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圣梓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31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金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贵珍,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圣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开顺,销售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4318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169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强、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财产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197.37元,已发还申请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