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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八方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矿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方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矿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北京八方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政府东路3号-16。组织机构代码:07418748-8。法定代表人郑华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年,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矿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务局楼南街锦绣学府底商2-17。组织机构代码:69428849-0。法定代表人杨永增,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春,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八方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安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矿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桃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方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泽众,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国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八方安达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为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京X)投保机动车辆保险。2014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承保险别: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等险别,保险期限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4年6月27日,穆爱军驾驶邹海龙所有的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村时发生侧翻的交通事故,导致保险车辆严重受损,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经被告同意受损车辆进行施救、维修。原告垫付了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费用,被告至今未能依法理赔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99531元,施救费10200元。合计10973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车辆的投保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查勘了事故现场,并且对车辆的受损情况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65466元,该定损金额具有合理性,原告车辆的维修费过高,远远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故不同意赔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八方安达公司为车牌号为京X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三者责任险等,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97000元,被保险人系八方安达公司。2014年6月27日22时30分,穆爱军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村时,保险车辆左后轮扎入土堆内,造成保险车辆左侧翻,保险车辆损坏,无人伤。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穆爱军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保险车辆经北京汇通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施救,将保险车辆从事发地点拖至北京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花费施救费10200元,保险车辆在北京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修理费99531元。上述事实,有保险单(抄本)、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施救费发票、施救明细、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八方安达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八方安达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穆爱军驾驶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车辆受损,属于双方约定的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该车辆现已经实际修复,被保险人支出修理费99531元、施救费10200元,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其认为维修费过高,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矿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八方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十万九千七百三十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四十七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矿区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桃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