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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蒋秋琴与周宁庆、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秋琴,周宁庆,李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蒋秋琴。委托代理人陆费红、赵丹凤,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宁庆。被告李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秋琴诉被告周宁庆、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秋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7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870元,由原告蒋秋琴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戴道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