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蒋秋琴与周宁庆、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秋琴,周宁庆,李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蒋秋琴。委托代理人陆费红、赵丹凤,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宁庆。被告李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秋琴诉被告周宁庆、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秋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7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870元,由原告蒋秋琴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戴道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